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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美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时间与公司重组破产的时间接近,且通用公司完成重组以后,并未归还与美国政府所签署的两项贷款协议项下的本金与利息,而是将其中约420亿美元转为美国政府在重组后通用的持股,约67亿美元转为美国政府与重组后通用的贷款,剩余款项留在通用汽车公司作为破产管理费用。因此,重组安排印证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实质性地继承重组前通用的所有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负债和义务。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重组前的通用汽车公司和重组后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是政府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重组后,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是美国政府补贴措施的最终受益者。 b. 关于正常商业条件下的可比长期贷款利率。美国政府和公司均主张,通用公司在与美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时是依据商业原则和当时的利率市场状况信息确定贷款利率。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和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均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可比长期贷款利率。 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汽车融资计划是根据“不良资产救助计划”而制定的,目的是救助陷入危机的汽车产业。财政部在确定资助对象时考虑的因素中包括,该资助对象经营中断对实体经济和信贷市场造成的影响及该资助对象从其他来源获得资本和流动性的能力及可能性。因此,调查机关从项目设定的目的和条件判定,该项目下申请贷款的企业应为经营困难、陷入信贷危机、需要政府救助的企业。 第二,调查机关注意到了贷款出台的背景。如前所述,考虑到当时的信贷市场环境以及通用公司重组所需要的巨额资金,美财政部的贷款对通用公司的生存和重组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 第三,调查机关发现,2009年7月,重组后的通用公司短期内的经营、财务和信贷状况并没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外,重组后的通用公司仍然需要政府提供巨额贷款的事实也说明了当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短期内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第四,2008年12月,标准普尔评级机构给予重组前的通用公司评级为cc级,2009年6月下调至d级。在调查期内,重组后的通用公司没有评级记录。 上述事实表明,在调查期内,重组前后的通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无法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获得贷款。2011年3月11日,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可参考贷款的具体期限、美国公开报告中信用良好及信用不佳公司的历史违约概率,并考虑风险报酬等因素,核算出该公司适用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长期贷款利率。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采纳申请人的主张。 c. 关于确定政府贷款的补贴利益。美国政府与重组前的通用于2008年12月31日签署的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 “libor+3%”。美财政部在该贷款协议项下分四次向该公司提供融资。同时,根据政府答卷报告,该公司在该协议项下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约为1.34亿美元。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接受每笔资金的实际时间,计算贷款的实际受益天数,并根据核算的正常商业长期贷款利率与实际执行贷款利率之差和实际受益天数,计算出重组前通用公司从政府贷款中所获得的补贴受益金额。 美国政府与重组后的通用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签署的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为6年,贷款利率为 “libor(不低于2%)+5%”。同时,根据公司补充答卷报告,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为7%。调查期内,公司在该贷款项下的受益期限为2009年7月10日至8月31日,共计52天。调查机关根据核算的正常商业长期贷款利率与实际执行贷款利率之差和实际受益天数,计算出重组后通用公司从政府贷款中所获得的补贴受益金额。 d. 关于确定政府持股的补贴利益 如上所述,在重组完成以后,通用公司与美财政部签署的两项贷款协议中的约420亿美元转为美财政部在该公司中的持股。 调查机关经审查政府答卷和公司答卷及补充答卷后认为,由于重组后通用在调查期内未公开发行其普通股股票,因此无法确定其在正常商业环境中私营投资者的投资价格。调查机关依据公司答卷中报告的优先股股票清算价格估算美国政府在重组后通用的持股价格,该价格与美国政府的贷款权益之差视为政府授予该公司的利益。依据分摊期限,调查机关计算出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政府贷款转为持股所获得的补贴金额。 综上,根据政府持股的补贴利益和政府贷款的补贴利益计算通用公司在该项目项下获得的补贴利益金额,依据公司报告的调查期内销售收入总额进行分摊,计算从价补贴率为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