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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应为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财政部在该项目下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 专向性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财政部制定的汽车业融资计划明确规定,项目目的是挽救美国汽车工业。美国政府法律文件明确表明该融资项目专门针对汽车产业。 在项目具体执行中,美国政府答卷报告,美国财政部在确定资金接受者资格时需要考虑接受者对美国汽车业的生产或融资的重要性。美国政府回答,一些利益相关方请求财政部扩大项目范围,但经过全面分析,财政部决定不扩大项目范围。应诉公司答卷报告,汽车产业融资项目下的贷款的申请者仅限于汽车产业或向经销商或购买汽车的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实体。目前,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仅有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克莱斯勒公司、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在该项下获得资金支持。以上证据表明,该项目实际受益者仅限于汽车产业中的特定企业。 综上,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财政部在该项目下提供的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专向性。 3. 补贴利益的确定 (1)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答卷报告,2009年1月2日,美财政部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提供了40亿美元的紧急援助贷款。 2009年4月29日,美财政部为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提供了2.8亿美元的保修担保贷款。 2009年5月5日,美财政部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提供了18.9亿美元贷款。 2009年6月10日和12日,美财政部向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b期和c期两种类型总额为45.8亿美元的贷款。 a. 关于补贴利益的接受者。应诉公司主张,即使美国政府给予重组前公司的贷款构成补贴利益,该利益也没有转移给重组后的公司。 根据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的答卷,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克莱斯勒公司破产重组受到美国政府的干预,不属于基于市场原则的正常商业过程。2009年1月2日,美财政部向克莱斯勒公司提供40亿美元紧急贷款,要求公司制定重组计划,并以此作为公司继续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美国政府答卷回答,2009年3月30日,美国总统为克莱斯勒公司制定出一个基本框架,使其实现与菲亚特的合并。在与总统的汽车行业特别工作组商讨后,克莱斯勒公司、菲亚特以及他们的主要股东做出了巨大的让步和牺牲,最终执行一项协议使克莱斯勒公司得以继续生存。为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2009年4月和5月,美财政部相继提供两笔贷款,担保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能够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以及重组期间公司的运营资本和日常开支。重组交易完成后,美国政府为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45.8亿美元的贷款,其中20亿美元用于购买旧克莱斯勒公司主要运营资产,其余贷款用于公司的运营资本及公司日常开支。以上信息表明,美国政府主导了克莱斯勒公司重组过程,该重组不是市场行为,重组前后公司获得的利益无法因重组而切断。 第二,根据政府答卷,政府贷款目的是帮助公司重组,使克莱斯勒公司能够保持其具备独立实体的长期可存续性,使该公司品牌、生产、销售得以存续,而公司品牌、生产、销售正是所获利益的载体。上述贷款虽然提供的时间、条件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即帮助公司清理以前的大批债务,完成重组。这些贷款都是美国政府前后相继一揽子救助措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从结果看,政府通过一系列贷款,使克莱斯勒公司重组得以完成,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转移至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克莱斯勒公司的品牌、生产、销售得以延续经营。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和贷款,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将无法存续下去,不可能产生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美国政府逐笔贷款与公司重组破产的时间接近,重组前的克莱斯勒有限公司获得的利益并未偿还,相反,重组安排印证了受益资产转移至新成立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和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是政府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重组后,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是美国政府补贴措施的最终受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