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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根据应诉公司答卷, 2009年1月1日穆迪评级机构给予克莱斯勒有限公司的评级为c级,2009年4月29日下调至d级。 上述事实表明,在调查期内,重组前后的克莱斯勒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无法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获得贷款。2011年3月11日,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可参考贷款的具体期限、美国公开报告中信用良好及信用不佳公司的历史违约概率,并考虑风险报酬等因素,核算出该公司适用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长期贷款利率。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采纳申请人的主张。 d. 关于正常商业条件下的短期贷款利率。由于美国政府及应诉公司均未提供可信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依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的公司短期债的利率确定该公司适用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短期贷款利率。 e. 关于第三笔贷款的认定。由于公司到期日未支付本金及利息,在调查期内,公司无偿得到了该笔贷款,且未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如何偿还该笔贷款。美国政府也未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能够收回该笔贷款。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将该笔贷款及应付的利息视为赠款,并据此进行了分摊,计算出公司在调查期内获得的补贴利益。 f. 关于第四笔贷款。应诉公司主张作为贷款的对价,政府持有公司9.9%的股权,调查机关据此向美国政府及应诉公司发放补充问卷。政府补充答卷回答,该笔贷款并非政府获得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对价,由于克莱斯勒集团的股票并非公开交易,财政部没有对其股价单独估价。据此,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计算应诉公司获得的补贴利益,并按照公司所报调查期的销售收入总额进行分摊,计算出该公司从价补贴率为6.2%。 (2)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公司答卷显示,在调查期内的前10个月,重组前的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是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实体。2009年7月,通用汽车公司经过重组将其大部分资产出售给重组后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general motors llc)。 美国政府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答卷报告,2008年12月31日,美财政部与重组前的通用汽车公司签署了一项贷款协议并提供了134亿美元的紧急援助贷款。 2009年4月22日、5月20日和5月27日,为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美财政部通过修订贷款协议的方式向重组前的通用公司分别追加提供了20亿美元、40亿美元和3.6亿美元的融资,使得该笔贷款总金额达到197.6亿美元。 2009年6月3日,在通用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为继续经营并完成重组,该公司与美国政府又签署一项总额为333亿美元的贷款协议,其中美财政部出资301亿美元。 2009年7月10日,在重组后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成立当天,美国政府与该公司签署一笔总额为70.7亿美元的贷款协议。由于该公司在签署当天即偿还3.6亿美元,因此实际贷款金额为67.1亿美元。 a. 关于补贴利益的接受者。公司主张,重组前通用公司获得的补贴利益没有转移给重组后的通用公司。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通用公司的破产重组程序受到美国政府的影响,不是基于市场原则的正常商业过程。2008年12月31日,美财政部与重组前通用签署一项贷款协议,要求公司制定重组计划,并以此作为公司继续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此外,美财政部于2009年4月至5月在该协议下又追加提供三笔总额为63.6亿美元的贷款,以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2009年6月,美国政府再次提供一笔总额为333亿美元。以上事实表明,美国政府影响并主导了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重组过程,该重组不是市场行为,重组前后公司获得的利益无法因重组而切断。 第二,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贷款目的是帮助公司完成重组。虽然上述两项贷款协议的签署时间和条件有所不同,但政府给予贷款的目的是一致且明确的,即帮助公司清理以前的大批债务,完成重组,使该公司的品牌、生产和销售得以存续,而公司品牌、生产、销售正是所获利益的载体。 第三,从结果看,政府通过给予通用公司大量资金支持,帮助公司将主要经营性资产转移至重组后的通用公司。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如果没有政府的贷款支持,通用公司将无法存续,也就不可能完成重组。政府答卷显示,如果没有政府融资,通用公司将无法解决高额的剩余债务,这也是美国政府先后投入总额约500亿美元贷款的主要原因。美国政府承认,单靠通用公司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重组的,实施重组计划需要大量资金,而如此庞大的资金只有政府能够承担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