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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 延期公告 2010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3号公告,决定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 6.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本案各利害关系方有权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并复印与案件相关的非保密信息和材料。 (三)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12月9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政府发出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参加应诉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发出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2009年12月28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声明退出调查。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五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2010年1月15日,福特汽车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2010年1月29日,美国政府和其余五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递交的反补贴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政府和三家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4.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关于申请人资格 2009年11月26日,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登记阶段评论意见》中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本案申请人,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不符合提起申请的资格要求,且申请书中也没有包含任何中国生产者明确表示支持的证据。 立案前磋商后,美国政府在其提交的磋商记录对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总产量是否达到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这一门槛表示关注。 2010年1月4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申请人关于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应诉登记阶段评论的评论意见》中指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协会具备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主体资格,而且,协会有权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在申请书中阐明并明确列出了表示支持申请并同意提供数据的企业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 另外,调查机关也没有收到国内汽车企业反对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任何书面意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有关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同时,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该协会有权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裁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符合代表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资格。 (2)关于申请书 立案前磋商后,美国政府在其提交的磋商记录中指出,第一,申请人提供的某些数据或事实不准确;第二,申请书中关于某些补贴项目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2009年11月26日,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登记阶段评论意见》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某些数据未满足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因此申请书不符合启动调查程序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