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 应诉公司主张,4月29日保修担保贷款并未实际使用,因为克莱斯勒公司从未在重组过程中发生不支付保修索赔的情况。此外,该笔贷款是通过克莱斯勒控股公司注入克莱斯勒保修spv公司,即便中国政府认定在调查期内该贷款构成了利益,相关利益也没有转移给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或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与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均为克莱斯勒控股公司控制,克莱斯勒保修spv公司为克莱斯勒金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克莱斯勒控股公司、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克莱斯勒保修spv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该笔贷款是美财政部首先拨付给克莱斯勒控股,然后由克莱斯勒控股注入克莱斯勒保修spv。2009年6月10日,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继承该笔贷款并于2009年7月10日还款付息。 第三,应诉公司答卷报告,该笔贷款目的是担保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能够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且所有对该资金及其他款项的分配均应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通过以上事实,调查机关认定: 第一,应诉公司主张款项没有实际使用,但调查机关认为,政府贷款不是向消费者提供保修索赔的资金,而是保障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具备保修索赔的能力。政府拨付贷款至收回贷款期间,保修担保的功能已经完成,贷款的实际作用已经发挥,在此期间销售的汽车包括被调查产品均获得了贷款补贴的利益。 第二,从贷款目的和作用上看,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是克莱斯勒产品能够正常销售的必要前提,美政府贷款给克莱斯勒保修spv的目的是救助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帮助其产品在重组期间顺利销售。因此,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是该笔款项的实际受益者。 第三,2009年6月10日,克莱斯勒公司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继承了该笔款项,其销售的产品包括被调查产品受益。因此,该公司成为利益的最终受益者。 c. 关于正常商业条件下的可比长期贷款利率。应诉公司主张,美国政府在贷款时运用了商业原则,不存在补贴利益。由于美国政府答卷中没有提供有关其利率市场状况的信息,克莱斯勒公司也没有提交详实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据此向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交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使用的利率,但均为穆迪评级aaa和baa级别公司的利率,考虑到当时克莱斯勒公司的评级已经降至d级,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提供的利率不属于可比商业贷款利率。克莱斯勒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提交了2007年商业贷款合同。调查机关认为,2007年与2009年美国信贷市场情况和公司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比性。综上,美政府和应诉公司均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正常商业条件下的可比长期贷款利率。 根据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的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汽车融资计划是根据“不良资产救助计划”而制定的,目的是救助美国汽车产业。财政部在确定资助对象时考虑的因素中包括,该资助对象经营中断对实体经济和信贷市场造成的影响及该资助对象从其他来源获得资本和流动性的能力及可能性。因此,调查机关从项目设定的目的和条件判定,该项目下申请贷款的企业应为经营困难、陷入信贷危机、需要政府救助的企业。 第二,调查机关注意到了贷款出台的背景,当时克莱斯勒在日益恶化的信贷市场无法生存下去,如2009年2月17日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总裁至美财政部信函中陈述:“美财政部的资金对于克莱斯勒在日益恶化的信贷市场中生存下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在调查期内,克莱斯勒公司无法在正常的商业贷款条件下获得贷款。 第三,2009年6月10日,克莱斯勒重组完成后,美国政府及应诉公司均未能提供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可供参考的信贷评级。调查机关发现,重组后的企业在短期内信贷和经营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克莱斯勒补充问卷回答:“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仅在调查期最后三个月内存续,在此期间,没有从政府以外的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此外,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仍然需要政府提供巨额贷款的事实也说明当时公司的经营和信贷状况短期内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