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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都是通过特许经销商网络或4s店销售给终端客户;两者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通用汽车产品排除申请》和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克莱斯勒应诉阶段评论意见》,以及国外生产者在其提交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均认为,调查期内,从美国进口的绝大多数被调查产品都是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而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为2.5升以下的小轿车和越野车,认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定位为高端消费市场,其价格远高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二者竞争重叠性小,不是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已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为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并依据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认定了国内同类产品。如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部分消费者同时拥有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其提交的书面评论及调查问卷答卷中基于调整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还提出了国内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评论意见。鉴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将在终裁及相关信息披露中考虑初裁公告后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所代表的国内生产者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上述国内生产者可以代表国内排气量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general motors llc) 根据公司答卷显示,在调查期内的前10个月,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是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实体。2009年7月,通用汽车公司经过重组将其大部分资产出售给另一家实体,即通用汽车有限公司(general motors llc)。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重组后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实质性地继承重组前通用汽车公司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经营活动。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将重组前后的通用公司视为一个公司计算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关于型号划分,该公司在答卷中依据发动机排量、外型或配置等不同因素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不同型号。经审查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者认知以及行业标准,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被调查产品统一划分为越野车和小轿车两类,不再按公司报告型号做划分。根据上述标准,调查机关决定暂将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分为别克昂克雷和凯迪拉克两种型号的产品计算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 调查机关按两种型号划分计算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全部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暂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和费用的情况,决定暂接受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并据此对调查期内美国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这部分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