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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节 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科技资源信息共享、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服务和科技投融资五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系统集成共享。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尽快成为创新主体。加大产学研结合工作力度,完善产学研技术联合体和高新技术产业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在全市形成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创新服务体系。

  

第四节 建设创新型城市


  

  

  通过全力实施城市战略创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能级提升、企业主体培育、对外开放拓展、科技惠民支撑等“六大标志性创新工程”,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创新驱动城市发展力度明显加大、科技辐射带动区域进步作用明显提高。到2015年,基本建成创新特色鲜明、创新活力充沛、产业结构合理、人才名品汇集、创新氛围浓厚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全市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5%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占申请总量的比例达到40%以上。

  

第五节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障、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以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6支队伍建设。大力加强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专业人才的发现培养和开发使用,实现人才专业布局集中化。研究制定更加开放、更加具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和措施,积极为大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引进高端、紧缺性专门人才。到2015年,全市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23万人左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15%,人才结构趋于合理,人力资本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0%。

  

第十三章 社会事业建设与改善民生


  

  

  “十二五”期间,坚持民生优先,共建共享,提高政府保障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哈尔滨建设成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文明和谐的现代大都市。

  

第一节 城乡就业


  

  

  改善创业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全民创业,强化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择业观念教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深入实施百万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力争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2015年,新增城镇就业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第二节 社会保障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扩大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和统筹层次,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加快构建阶梯式社会救助结构和多元式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完善新型城乡合作医疗保障机制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兴办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构建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社会养老同步发展、相互补充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养老工作格局。加大公共资金的投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服务体系相适应的公共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区级残疾人托养服务院,加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加大对残疾人救助和扶持力度,提高救助水平,为残疾人的生活提供保障。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实现精确管理。

  

第三节 住房保障


  

  

  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住房政策,以改善民生、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宗旨,以满足住房基本需要为原则,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各项保障政策。到2015年,使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力争解决13万户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四环内棚户区改造完毕,棚户区居民全部入住新居。中低收入群体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基本完成农村泥草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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