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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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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工程

  

  积极推进城市创业一体化建设项目,争取上级支持,“十二五”期间在我市建设1个国家级示范性的创业服务中心,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

  

  加强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针对城镇新增就业人口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需求,对现有就业培训中心进行升级建设,增加实训设备,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六)构建稳定就业和失业调控机制

  

  实施失业监测预警项目,建立失业统计报告制度,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按照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定位,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转换成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促进就业、防止失业的长效机制。在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扩大、稳定和促进就业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以确保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能全面落实到位。

  

  四、完善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十一五”时期,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未来五年,我市将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幅度扩展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建立有序组合的全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建立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完整制度体系,增强制度间的协调性。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填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空白点,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一人群主要是城镇的非就业人口。通过对这一人群的总量、结构、养老需求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有条件的县、区,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考虑,同步发展,相互衔接。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我市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制度尚未定型,覆盖面仅达到10%。“十二五”时期,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方案,努力实现制度全覆盖。做好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争取让我市更多的县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自筹资金,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以保证“新农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做好群众的参保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认可度。通过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维护转换制度者的利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建立市、县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障制度,养老金预拨垫付机制。重视基层新型农村保障工作机构建设,使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步进行,重视培养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特点的业务人员,确保“新农保”工作的持续开展。

  

  2010年末,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已达102.27万人。国有、集体企业和合资企业参保率较高,而一些私营企业职工以及相当一部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多数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针对这种情况,“十二五”期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制度设计,使之更能取信和吸引这些人群参保。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划清和落实责任,多渠道、分阶段逐步解决“历史欠帐”,使30%的个人帐户得到落实。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仅覆盖到财政性资金零补助和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单位,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到2010年参保人员达14.6万人。机关事业单位是一个特殊群体组织,担负着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责。建立职员年金制度是新改革试点方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改革将是自上而下的。在这种背景下,“十二五”时期,我市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探索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缴费与养老金计发相联系的方式、方法,并在实践中试行、推行,解决目前困扰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保险费征缴力度不足、统筹层次低、覆盖面过窄、一些县区的基金统筹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等具体问题。同时,关注改革走向,积极谋划,适时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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