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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8.推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健全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局、教育厅、财政厅) 199.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200.改革高等学校教师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分类指导的评价办法,完善以人才培养质量和技术研发对产业发展实际贡献为主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评价标准。(教育厅、公务员局) 201.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双师型”教师评价制度。(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202.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十、强化教育保障 (三十六)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 203.落实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并根据中央核定我省的比例,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财政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确保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审计厅) 204.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税务部门要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从现有的1%增加到2%,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规费减免。(财政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 205.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应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人才发展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支持企业在学校设立人才基金。(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科技厅) 206.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测定办法,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费(保教费)标准。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物价局) 207.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华侨捐资兴学。加强各级各类教育基金会建设。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落实企业、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规定。(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侨办、地税局) 208.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机制,并推行基本支出拨款与专项绩效拨款相结合的财政拨款制度。终身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 209.逐步提高各类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稳定增长机制。规范和完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省级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设区市实行对所辖区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 210.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助学贷款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鼓励各地率先推进中职免费教育。健全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省银监会) 21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建立教育经费绩效考评体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地方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落实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省级财政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教育经费增长未达法定要求和占财政支出比例未达省核定比例的,要限期补足。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和管理的科学性。(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教育厅) 212.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年度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厅、财政厅、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