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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3.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解决寄宿制学校教师异地任教和支教教师住宿问题。(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34.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巩固提升“营养早餐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对路途较远的农村走读生提供接送服务或交通补贴,切实改善农村就学环境。(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5.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推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培训、教科研等方面的对口帮扶,提高对口支援实效。(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 三、创新发展职业教育 (八)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36.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条件保障、建设规划、资源配置、税收优惠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支持政策。(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37.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基础上,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到2014年全面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制度。(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8.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逐步建立中职毕业生注册升学制度,进一步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全面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着力提高学生创业就业能力。(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信息化局) 39.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和表彰,在全社会形成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 40.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开放性,扩大覆盖面,加强职前与职后教育衔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职业院校应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开展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职业院校开展就业培训在政策、经费上予以保障,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教育的需求。(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信息化局、省科协) (九)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41.设区市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的统筹,强化资源整合及综合利用。(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2.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发挥示范院校的龙头带动作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3.加强统筹规划,构建省、市、校职业教育实训体系。重点建好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校外生产性实习基地。同时,依托行业企业、职教集团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行业或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卫生厅、信息化局) 44.强化县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统筹,办好县级职教中心,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新农村建设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创建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委农办) 45.密切教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农林类职业院校和涉农专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林类职教集团的作用,提升农业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质量。(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 (十)推进职业教育结构布局调整 46.各级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人才需求预测和专业设置动态调整的联动机制,经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出企业需求和紧缺的技术工种清单,教育部门及时组织职业院校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调整专业设置,集中力量培养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对有行业发展需求、有社会效益、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加强建设,扩大办学规模;对人才需求饱和、缺乏发展前景、就业率低的专业,减少或停止招生,进行改造撤并。积极推进国家示范专业创建和面向区域产业的专业改革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