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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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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健全教育经费审计、监察制度,强化全过程审计监督。(审计厅、财政厅、教育厅、监察厅)

  

  214.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管理。(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

  

  215.在公办高等学校试行总会计师制度。(省委编办、公务员局、教育厅、财政厅)

  

  216.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教育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

  

  (三十七)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217.推进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构建全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系统,建立全省学校、教师和学生信息数据库,建设教育电子政务和校务系统,加快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形成科学规范的信息化教育管理体系,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信息化局、公务员局)

  

  218.整合、新建、引进一批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建立数字图书馆,建设各级各类教育和全民学习资源库。(教育厅、财政厅、信息化局)

  

  219.建设职业教育网上教学、实训平台,推进模拟仿真实训软件等教学资源开发应用,建设高等学校主要课程数字化网络平台。(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信息化局)

  

  220.完善农村远程教育工程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多媒体教学“班班通”,使农村师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教育厅、财政厅、信息化局)

  

  221.广泛开展网络教研活动。推广远程教育有效教学模式和典型经验。(教育厅)

  

  222.建立教师培训课程资源中心和专家库,大力开展教师远程培训。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能力,构建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新模式。(教育厅、财政厅、公务员局)

  

  (三十八)推进依法治教

  

  223.制定有关学校安全、民办教育、闽台教育合作、教育督导等地方性法规。(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民政厅、省台办)

  

  224.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育厅、监察厅、省总工会)

  

  225.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226.将法制教育纳入校长培训、教师职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范围,加强学生普法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团省委)

  

  227.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不断强化教育督导的行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按时完成“双高普九”验收任务,开展“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健全综合督导与随机督导相协调的督学制度。完善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化督学队伍。(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

  

  228.把教育优先发展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依法明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教育的职责。建立教育发展问责制,提高教育管理效能,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教育厅)

  

  229.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经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问责制。(监察厅、审计厅)

  

  十一、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三十九)重大项目

  

  230.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突出重点区域无设防和非重点区域c级及以上危房重建工作;改造薄弱学校,推进学校教学仪器、图书、体育场地等基本达标。(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审计厅)

  

  231.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积极扩充学前教育资源,新建公办性质幼儿园469所,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1所公办幼儿园目标,扶持一批符合办学要求的非营利民办幼儿园。(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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