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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5.完善中介机构参与机制,促进管办评分离。(教育厅) 126.以简政放权为重点,改变政府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信息化局、省政府法制办) 127.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责任,促进学校提高质量。完善教育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发挥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作用,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与途径。(教育厅) 128.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鼓励中介和社会组织提供教育咨询、教育质量评价、教育考试与鉴定、就业与人才交流等专业服务。(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二十六)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 129.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与公办高校在实训基地、创新平台、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0.鼓励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支持高中阶段优质公办学校集团化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建学校发展;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优秀校长(园长)或管理团队管理多所学校(幼儿园),以及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点,加快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公务员局) 13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民政厅) 132.捐资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教育厅、民政厅、地税局、国土资源厅) 133.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公共财政对学生资助惠及民办学校学生。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 134.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多样化人才。(教育厅) 135.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利,提供规范的人事代理服务。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136.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保障校长行使职权。完善民办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规范对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安全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和办学退出制度。(教育厅) 137.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管理,探索引进优质企业从事生活服务、校产物业等经营管理,建立集团化、集群式、集约型的后勤保障体系。(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工商局、地税局、省国资委) 138.积极推行大中小学生及在园幼儿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学生实习责任险制度,有效提高学校及学生抗风险能力。(教育厅、省保监会) (二十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139.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教育厅) 140.扩大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开展教学科研、学科专业调整以及内部人事分配行政管理等自主权。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教育厅、公务员局、省编办) 141.公办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克服行政化倾向,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省总工会) 142.深化学校人才工作体系改革,创新学校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表彰奖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一线教学岗位倾斜的绩效分配制度。(省委教育工委、公务员局、教育厅) 143.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拓宽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途径。(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