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法学会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

[接上页]


  --保护耕地和农民权益。201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农村土地整治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

  

  --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监管。2010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规定了一系列保障生产安全的制度,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2010年12月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补偿标准。

  

  --灾后重建与自然灾害救助。2010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2010年9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规定了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款物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2010年10月卫生部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划、起草、审查、公布和修改等各个环节。2010年11月,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还公布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市(县)长负责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补偿

  

  针对近年来房屋征收拆迁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两度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定征收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必须经人大审议通过,明确了征收范围,扩大了补偿范围,确定了按市场价格补偿原则,加强了对拆迁的监管,禁止行政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和断水断电等不人道行为。

  

  (三)推进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健康权

  

  2010年医疗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预算安排44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医疗卫生支出预算安排1389亿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障、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中央投入509亿元解决了历史遗留的六百多万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统筹解决了两百多万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4573万农民工也已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增加到4.24亿人;新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到8.35亿人。

  

  (四)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平等受教育权

  

  2010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纲要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五)反歧视和隐私权保障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的,应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并经卫生部核准。通知废止了以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所有“乙肝歧视”的政策和规范,并详细列出了违规检查的处罚方式。

  

  (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证据的取得和认定及综合审查和运用提出了具体详细的标准,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