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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418393件,调解成功率达96.9%。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四十余万人。全国258个地(市)、1998个县(市、区)、23430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覆盖面达57%,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7.7万人、解除矫正30.7万人。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9.5万余人报名,34.5万余人参考。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遴选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0年,继续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出台多项改革措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效明显 (一)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司法公正,从2010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可提出量刑建议,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刑罚裁量权,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2010年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当庭认罪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上升。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明确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明确了对看守所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了派驻检察官、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等制度。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三)推动人民陪审和调解优先,化解社会矛盾 2010年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贯彻落实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等作了规范。 (四)执行改革成效显著 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完善和规范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执行工作体制,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切实解决“执行难”。继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后,2010年2月又下发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就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解决了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完善了财产刑的执行制度。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