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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于2010年10月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明确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明确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外,这部法律还就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职权等作出了规定。 --制定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在中国具有历史传统。目前,中国有人民调解组织八十多万个,人民调解员四百九十多万人,在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等方面,人民调解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规定的调解原则,一是自愿、平等。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可以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可以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合法。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修改著作权法。这次修改是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法以后的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对著作权法第四条关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把著作权质押作为运用著作权的重要方式,在法律上规定下来,明确“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对于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此外,这部法律还对涉外合同案、知识产权纠纷等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制定了国防动员法;为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修改了预备役军官法;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修改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为加强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修改了行政监察法;为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依法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010年,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票管理办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制定了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建设方面,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在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加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在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制定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无线电管制规定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