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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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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际先进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推动高校与国际知名大学开展实质性合作交流。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办国际学校。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参与海外办学。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文教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闽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海外名师项目”。建立海外留学人员资源库,吸引高水平海外留学人员来闽工作。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进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积极拓展海外华文教育,重点做好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华文教育。进一步做好海外汉语志愿者选拔、培训和海外管理工作,提高志愿者素质。加快孔子学院总部南方基地建设,为全球孔子学院和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加大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的支持力度和政策引导,设立出国留学奖学金,重点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到国外一流大学或高水平科研机构进行高层次的学习进修。大力推动与港澳地区各个层次的教育双向交流,组织实施闽港澳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继续加强与海外新生代华侨华人的联络和沟通,为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信息资源。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大力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完善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分级管理体制。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完善高等教育中央、省、市三级办学、分级管理、省市共建的管理体制。完善农村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探索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政府支持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有效机制。2011年成立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鼓励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教育咨询、质量评价、考试与鉴定、就业与人才交流等专业服务。

  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推进公办学校办学形式多样化,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与公办高校在学科、教材、实训基地、创新平台、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制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鼓励、促进、规范校企合作的有效机制。发挥优质公办学校和优秀校长的作用,在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组建一批教育集团,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建校发展。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学生在转学、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就业等方面,教师在职称评审、科研立项、先进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师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为教职工购买商业补充保险。遴选试点学校,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办学试点,到2012年初步建立起利用社会捐赠财产举办非营利民办高校制度。逐步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规范招生、收退费、安全和财务管理,定期公开办学信息。完善督导专员制度。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推行监事制度,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完成全省独立学院过渡期考察验收。

  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到2013年,高等学校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公办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深化学校人才工作体系改革,创新学校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表彰奖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一线教学岗位倾斜的绩效分配制度。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规范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重要决策须经民主审议的制度,拓宽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途径。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在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开展试点工作,完善现代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各类学术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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