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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接上页]
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院校从具有行业企业经历人员中招聘专业教师的制度。鼓励职业院校打破学历、身份限制,招聘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并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各级政府设立专项经费,支持职业院校吸引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兼职任教。实施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到2015年,全省培养500名省级专业带头人、1000名骨干教师和一批优秀教学团队。落实专业教师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度。将企业实践和参与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重要指标,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2015年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专业教师“双师型”比例分别达70%、60%以上。

  建设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全力支持高校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实施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计划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优秀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实施领军人才资助计划,依托国家和省(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面向海内外重点引进资助50名领军人才。实施闽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校选聘200名“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落实各项政策和待遇。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重点资助500名优秀青年博士开展创新创业活动、1000名优秀中青年教师访学研修或到海外高水平大学深造、500名实验骨干技术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或大中型企业进修学习。实施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创新教学科研组织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造就一批高水平教学科研创新团队。选择若干所省属高校开展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试点,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教师激励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保证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与工作实绩紧密联系、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分配制度。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完善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村教师待遇,落实农村教师工资补贴,适当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类评优表彰中的比例。定期表彰“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设立奖教基金。

  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师德建设的首要地位,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健全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聘任(聘用)、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健全教师准入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笔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探索在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根据不同类型高校办学特点,建立各有特色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体系。推行学校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制,健全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和准入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发展。

  九、教育交流合作

  深化闽台交流与合作。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吸引两岸高水平大学共同建设平潭大学,推动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和台湾相关大学、研究机构共同组建平潭产业创新联合研究院,加快平潭职业教育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充分发挥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的作用,培育一批对台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先行先试校,实施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合作培训师资、高职教师台湾访问学者工程等项目,推进两岸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基地和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加强闽台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终身教育等交流与合作。到2012年,闽台两地联合开展试点的高校达到60所,参加试点的台资企业达到60家,联合培养学生达1.5万人以上,联合培训师资3000人以上,联合开发教材60门以上,联合开展课题研究40项以上。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打造立足福建、辐射全国的两岸教育交流合作大平台。持续举办“海峡两岸大学校长论坛”等一批活动,加强高校对台研究和教育研究,提升台湾研究的区域优势。扩大高校对台招生规模,鼓励学生赴台学习。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为台商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在台商投资密集的城市设立“台商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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