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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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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实现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基本配齐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艺术教学器材和图书资料,均衡配置师资资源,提高农村校、薄弱校办学水平,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88%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基本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职业教育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构建省、市、校职业教育实训体系;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推进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基本建立起与福建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基本建立定位明确、优势突出的高等教育发展新格局。 保持高等教育规模适度增长,毛入学率达到40%;基本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改革不断深化;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有效推进,高校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五)基本形成终身教育体系。完善终身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开放大学,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建设各类学习型组织,基本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

  (六)基本形成闽台教育合作区域特色。建设闽台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办好示范性闽台合作院校和项目,探索建立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合作新机制,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闽台教育交流合作特色。

  经过五年的努力,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明显提高,20-59岁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3年,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40%以上,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四:“十二五”期间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2010年

2012年

2015年

学前教育

幼儿在园人数(万人)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116.7

89.45

 

119.1

91

 

123.1

93

九年义务教育

在校生(万人)

巩固率(%)

 

366.47

96.7

 

351.6

97

 

368

98

高中阶段教育

在校生(万人)

毛入学率(%)

 

132.5

83.4

 

103.6

85

 

104.4

90

高等教育

在学总规模(万人)

在校生(万人)

其中:全日制研究生(万人)

毛入学率(%)

 

78.84

77.77

3.1

26.6

 

87.1

83.7

3.5

32

 

91.3

87.2

4.2

40

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

 

27

 

30

 

40



  

  

专栏五:“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开发主要目标

 

2010年

2012年

2015年

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口数(万人)

355

410

500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9.4

9.9

9.5

11.5

10.5

15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11.6

12

13.3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学前教育

  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2011-2013年)发展规划,按照方便就近入园的原则,落实“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人口较少无法独立建园的建制村,采取多种形式为适龄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的布局要求,确保学前教育机构全覆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通过政府举办、资助企事业和集体单位、街道、乡村办园等形式扩大具有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资源。新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的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乡镇公办中心园在建制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举办幼儿园,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在小学教学点附设学前班。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力争新增27万个学额,到2011年新建城乡公办幼儿园169所,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1所公办幼儿园;到2012年再新增城乡公办幼儿园300所,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对城乡办园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水电价格。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予以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扶持。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开展分类定级评估,对实现创优升级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奖励,鼓励创建具有特色与品牌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制度。

  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县级统筹、县乡共建、乡镇(街道)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街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对县督导”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体系。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2011年起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保教费实行补助。规范办园行为,完善准入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幼儿园资质信息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到2012年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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