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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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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 纪检督查组:由市委办、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办,责任人为市委分管纪检副秘书长。主要职责:(1)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抗洪救灾命令和决定,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等工作;(2)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3)查处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4.5.4 抗洪抢险组:由市府办、汕头警备区、市公安局、汕头供电局、市交通运输局、电信汕头分公司、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府办,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农业副秘书长。主要职责:(1)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2)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集;(3)负责抢险设备、物资的调用;(4)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和重要防汛部门的供电、通讯保障;(5)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6)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7)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4.5.5 综合统计组:由市府办、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府办,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信息副秘书长。主要职责:(1)掌握抗洪救灾动态,综合汇总情况,编写抗洪救灾简报;(2)负责向省委、省政府、省三防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汇报汛情、灾情、抢险救灾工作;(3)负责各地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

  

  4.5.6 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市委宣传部、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汕头电视台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市三防指挥部、市委宣传部,责任人为市三防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1)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抗洪救灾命令、决定及台风信息、汛情公报等的播报任务;(2)及时报道各级党委、政府、三防指挥部组织抗洪抢险活动情况和广大军民在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3)准确报道灾害情况。

  

  4.5.7 后勤保障组:由市委接待办领导和市三防办有关人员组成,责任人为市委接待办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安排;(2)负责来汕指导工作的上级工作组及慰问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市领导的生活安排;(3)负责上级派遣来汕支援抗洪抢险部队的生活安排;(4)抢险救灾车辆具体安排。

  

5 抗旱应急响应


  5.1 旱情等级划分

  

  5.1.1 轻度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40%以上~50%以下;

  

  (2)7-10月份连续无透雨天数达到30天;

  

  (3)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15%;

  

  (4)新增饮水困难人口5万以上10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4 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轻度干旱。

  

  5.1.2 中度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30%以上~40%以下;

  

  (2)7-10月份连续无透雨天数达到50天;

  

  (3)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20%;

  

  (4)新增饮水困难人口10万以上20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中度干旱。

  

  5.1.3 严重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20%以上~25%以下;

  

  (2)7-10月份连续无透雨天数达到70天;

  

  (3)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30%;

  

  (4)新增饮水困难人口20万以上40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严重干旱。

  

  5.1.4 极度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小于20%;

  

  (2)7-10月份连续无透雨天数达到90天;

  

  (3)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40%以上;

  

  (4)新增饮水困难人口40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极度干旱。

  

  5.2 防范措施

  

  5.2.1 预案启用标准

  

  当旱情等级达到轻度干旱,本预案开始启用。

  

  5.2.2 水量调度原则

  

  抗御旱灾的落脚点是充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作用,为此,确定抗旱用水调度基本原则如下:

  

  (1)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2)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先用活水后用库水,即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3)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4)在供水对象上,实行确保重点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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