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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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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 信息发布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5.3.3 旱情测报

  

  a、市气象局负责预报天气情况和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中长期天气预测;

  

  b、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负责上报列入管理的雨量站、蒸发量站和主要江河、沿海潮位和水库站点的水文监测数据;

  

  c、县(区)三防部门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

  

  测报(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三防指挥部;测报(上报)的信息未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5.3.4 新闻采访

  

  报道旱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市三防指挥部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县(区)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围、水闸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汕头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市三防指挥部向汕头警备区提出申请,由汕头警备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d.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e、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汕头供电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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