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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企字[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五)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的维护需要一套科学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作保障。自总局建立被吊销营业执照黑牌企业数据库以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强化了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和黑牌企业的数据交换,充分发挥了企业“黑名单”的惩罚性功能、警示性功能,对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通过建立以“黑名单”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对加大企业失信成本,震慑、教育违法违规当事人,引导促进企业诚信守法,效果明显,反映良好。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的成功经验,相互学习借鉴,更好地发挥“黑名单”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一是进一步加强任职限制信息的归集。对于该纳入黑牌企业数据库的数据,一定要做到全部、及时纳入。任职限制信息记录归集不完整、信息更新不及时,不仅影响“黑名单”的有效实施,而且容易造成全国执法的不统一,引起市场准入的不公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总局数据汇总要求,即时、严格、依法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确保信息数据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二是进一步深化任职限制信息的管理。对已经纳入黑牌企业数据库的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要慎重对待,严格依法依规控制其任职限制期限和范围,对任职限制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任职限制措施。进一步规范对黑牌企业数据库的使用,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执行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延伸“黑名单”的警示功能。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管信息的披露,完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企业监管信息的披露,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依法、及时、准确披露企业相关监管信息,能有效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帮助企业塑造诚信守法的良好形象,增强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是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惩戒失信行为的有效手段,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企业监管信息的披露,一是必须做好企业身份记录、违法行为记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企业身份记录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开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违法行为记录披露是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进行公开,依法提供社会查询。二是大力打造网上公示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的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总局将适时整合全国工商系统省级(副省级)工商局政府网站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资源,通过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开展全国登记企业基本信息的查询服务。

  (七)进一步做好企业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服务,促进信息服务迈上新台阶。企业监管信息是日常监管中各业务系统动态监管信息的集成和综合。相对于静态的信息,时效性更强,更能及时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和市场经济秩序状况,对于宏观经济调控、微观经济调节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经济的超前预测和前期控制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强化企业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宝库”的作用,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责任,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努力做到“五个更加”的具体体现。要不断创新服务意识,丰富服务模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业务素质,紧扣地方实际,加大信息综合运用服务的力度,拓展信息服务的广度,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开展信息服务,努力展现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新水平。要积极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通过对关系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数量、资本规模和所有制结构等情况进行分析,为各级政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履行出资人职责等提供决策参考;对区域内经济结构、产业优势、企业数量及经济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政府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和规范市场秩序服务。要积极为政府部门有效监管服务,为政府部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产业调整等工作积极提供基本信息查询服务,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为社会公众服务,依法公开企业登记信息,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监管信息查询服务,提供区域内产业结构、地域分布、经济规模等客观信息,开展信息分析,编制发布信息分析报告,引导社会公众合理投资,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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