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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企字[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六)突出抓好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各项工作日趋规范。在总局和各地大力推动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有了长足进步。一是积极完善制度规范。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数据规范》等近30部标准,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制度规范。各地积极出台有关信息征集、信用分类、信用监管、考核标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规定,全面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机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试行办法》先后出台实施,为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平台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二是扎实提高数据质量。2007年,总局开展了市场主体数据质量检查。2010年开展了“数据质量建设年”活动,提出用3至5年的时间全面实现数据质量达标,并对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案件和12315消费维权数据进行了检查。各地坚持“ 一数一源 ”的原则,从基础数据采集规范抓起,建立数据维护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上海市工商局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在2007年和2010年的数据质量检查中,两次名列第一。江西省工商局将数据质量建设纳入绩效考评体系,黑龙江省工商局加强检查、责任到人,海南省工商局2010年开展企业登记数据大清理,大连市工商局实施八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数据质量。三是积极建设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各地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服务”的思路,加大软件开发力度,积极构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河南省工商局建成了大集中、大统一、全覆盖、一体化综合业务平台。广东省工商局开发了涵盖12315申诉举报、流通领域商品监管、网上年检验照、网上著名商标申报等业务的信用综合监管平台。四川省工商局实现了执法办案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系统与市场准入系统的互联互通,安徽省工商局搭建了工商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云南省工商局开发了包含登记、监管9个子系统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系统,广州市工商局建成统一业务工作平台,各业务条线信息互通共用工作进一步规范。这些基础性建设,不仅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而且为全系统市场监管效能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与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之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不平衡、不协调、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是:一是思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认识上不到位,工作上不主动,措施上不坚决,使这项工作浮在表面,影响了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的发挥。二是资源整合不够。在有些地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公平交易执法监管和12315维权平台等信用信息尚未完全对接,没有形成完整的数据链,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成为制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瓶颈。三是综合应用有待加强。有的共享数据信息仅局限于查询,不少地方尚未建成一体化综合应用平台,在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能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四是基础工作有待加强。有些地方信息化手段、数据质量、队伍素质、保障机制、法制建设都需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数据质量问题,从数量看,企业登记信息和年检信息相对比较完整,其他监管信息缺口较大;从质量看,废数据、错数据、漏数据现象还不少。

  回顾过去几年的工作,我们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总结提炼这些经验,我们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以下一些主要体会:

  一是必须坚持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是近年来周伯华局长和总局党组在系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理论指南。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努力把以“五个四”为核心的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成效,不断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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