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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品指引(2011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事办公室,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引导,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的“走出去”战略目标和任务,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以下简称《指引》),并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发布(详见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vn首页“走出去”战略业务专题栏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指引》的作用和意义。《指引》主要介绍有关国家的优先引资领域、主要产业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等。企业参照《指引》开展对外投资,可把自身跨国经营与东道国发展需要结合起来,既有利于提高我对外投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有助于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要继续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服务和引导,积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指引》;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要客观评估自身条件和实力,并在《指引》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细致研究东道国与产业发展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指引》主要根据有关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外国投资管理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写,暂扼要介绍了115个国家的产业投资环境,商务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外交部不断更新、调整、充实《指引》内容,引导企业有序发展对外投资合作。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 (2011版)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交部 目录 亚 洲 阿联酋 阿塞拜疆 巴基斯坦 菲律宾 格鲁吉亚 哈萨克斯坦 韩 国 吉尔吉斯斯坦 柬埔寨 科威特 老 挝 马来西亚 蒙古国 孟加拉国 缅 甸 尼泊尔 日 本 沙特阿拉伯 斯里兰卡 塔吉克斯坦 泰 国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新加坡 亚美尼亚 也 门 以色列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约 旦 越 南 非 洲 阿尔及利亚 埃 及 埃塞俄比亚 贝 宁 博茨瓦纳 布隆迪 多哥 厄立特里亚 佛得角 刚果(布) 吉布提 几内亚比绍 加 纳 加 蓬 喀麦隆 科特迪瓦 肯尼亚 卢旺达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 里 毛里求斯 毛里塔尼亚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南 非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塞拉利昂 塞内加尔 塞舌尔 坦桑尼亚 突尼斯 乌干达 赞比亚 中非共和国 欧 洲 阿尔巴尼亚 爱尔兰 奥地利 白俄罗斯 比利时 冰 岛 波 兰 波 黑 德 国 俄罗斯 法 国 芬 兰 荷 兰 捷 克 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罗马尼亚 马其顿 挪 威 瑞 典 瑞 士 塞尔维亚 塞浦路斯 斯洛文尼亚 乌克兰 希 腊 匈牙利 意大利 英 国 美 洲 巴拿马 巴 西 秘 鲁 玻利维亚 厄瓜多尔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加拿大 墨西哥 委内瑞拉 乌拉圭 智 利 大洋洲 澳大利亚 巴布亚新几内亚 斐 济 新西兰 附录 我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览表 附录 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亚洲 阿联酋 一、阿联酋主要产业发展目标 1.减少对石油资源的依赖,并通过增加其它部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来实现经济多元化,从而在世界石油价格动荡时保护经济增长。 2.鼓励增加私营部门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并为本国国民提供新的工作机会。 3.实现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实现经济多元化;吸引外国和本地的直接投资。 二、阿联酋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石油、替代能源、化工、制造业、房地产、旅游、金融、贸易、交通和物流等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