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合函[2011]767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2页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品指引(2011版)》的通知

[接上页]
3.加强科技与创新投资。积极发展信息和交流技术,加大该领域基础设施投入。

  4.逐步将重油发电模式转变到碳排放较少的天然气发电,使塞浦路斯能源供应多样化;同时,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应用,重点发展生物燃料、风能、太阳能应用。

  5.加强人力资本投资,提高社会凝聚力。改善劳动力供求市场。

  二、塞浦路斯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1.研发和技术更新。

  2.信息技术。

  3.房地产。

  4.海运。

  5.旅游。

  6.船运服务。

  7.清洁能源。

  8.金融服务。

  9.法律服务。

  三、塞浦路斯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

  拉纳卡市自贸区:外向型贸易和商业、制造业等。

  四、塞浦路斯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

  塞浦路斯对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如邮政、电力、电信、机场、港口、供水和航空公司等归政府所有。房地产、高等教育、公共服务、广播电视、航空等领域限制外资,无论投资者来自欧盟成员国还是非欧盟成员国。

  对于直接投资,外资比例没有最大或最小的限制。对于股权投资,投资者最多可以获得在塞浦路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100%的股本。但对于银行业,除非得到许可,外资参股比例最大不能超过50%。未经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的同意,个人不能直接或间接获得10%及以上的银行股本。

  银行、保险和证券企业的经营要服从专门的法律,对该类企业的经营期限、市场准入和资金限制都有专门的规定。

  五、塞浦路斯主要进出口产品

  塞浦路斯主要出口商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机器及电气设备,食品饮料及烟酒,光学、医疗用精密仪器及钟表乐器,植物产品,活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贱金属等。

  塞浦路斯主要进口商品:矿产品,机器及电气设备,食品饮料及烟酒,化工产品,运输设备,贱金属,纺织品等。

  中国对塞浦路斯出口主要商品:船舶、成品油、家具及其零件、空调、服装、药品、钢材等。

  中国自塞浦路斯进口主要商品:医药品、废金属、农产品、服装、机电产品等。

  六、在塞浦路斯开展业务的主要中资企业

  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塞浦路斯工作组、北京国际bieco(cy)贸易公司等。

  

  
斯洛文尼亚

  


  一、斯洛文尼亚主要产业发展目标

  1.交通基础设施

  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海运、航空等方面的新建和现代化改造。

  (1)设计智能化交通运输体系,缩短居民旅行时间,缓解交通拥挤状况;

  (2)打造联合运输节点,使斯洛文尼亚与欧洲主要通道有效连接,提升跨区域通达水平;

  (3)通过提供可持续的流动性保障长期高质量的生存空间,减轻环境压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电力能源

  (1)提高基础能源生产中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份额;

  (2)显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3)降低本国对进口燃料的依赖程度,增强能源自给能力;

  (4)建设适应新能源交通工具的基础设施系统,构建由燃料电池汽车组成的城市间交通运输体系;

  (5)加大对能源高效使用、可再生能源、“氢”经济等领域国际研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6)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3.农业

  (1)加大对农业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的投资;

  (2)鼓励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农、林、食品业相关部门的竞争力;

  (3)促进农业多元化和农业企业发展;

  (4)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管理,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

  (5)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4.旅游业

  (1)旅游人数年均增长率达到6%,过夜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率达到4%;

  (2)国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8%;

  (3)通过市场营销,使斯洛文尼亚在目标群体中的认知度至少达到50%。

  5.经济中心建设

  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增加以发展为导向的国内投资、吸引外国资金流入、支持经济全球化等。

  (1)通过建设工业商贸园区,企业孵化园,促进企业发展;

  (2)通过建设科技园区、商业教育中心,促进先进技术的发展;

  (3)发展与物流中心、旅游基础设施等相连接的信息系统。

  二、斯洛文尼亚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1.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海运、空港新建和现代化改造。

  2.电力供应网络现代化改造、水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站建设、核电站建设。

  3.天然气储藏设施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