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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化工。 9.数字媒体和游戏。 10.金融服务。 11.生命科学。 12.制药。 13.塑料。 14.可再生能源。 15.软件。 16.无线通讯。 三、加拿大重点发展产业 加拿大根据国家发展需要,通常每年推出一类重点发展的产业。近几年推出的重点发展产业为清洁能源、无线通讯、生物科技、数码媒体。 四、加拿大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 1.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以 2008年为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2.95亿加元以上的,需经过加拿大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2.95亿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2009年加拿大政府出台投资法修改案,将审核门槛提高至6亿加元(企业价值),并在4年内进一步提高到10亿加元。加拿大每年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进行调整,政府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决定并公布当年的审核门槛。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经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2.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不需要审核。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间接投资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需经政府审核,除非间接并购的资产代表所涉及企业50%以上的总资产。不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30天内向政府备案。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 易在向工业部提交申请后,工业部长将在75天内对下述各点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6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雇员计划; (2)投资者对加拿大经理和董事会的计划; (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技术发展和创新方面的影响; (4)投资对加拿大国内竞争的影响; (5)与加拿大联邦和省级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况; (6)投资对加拿大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影响。 3.敏感经济领域的外资政策 为防止外资对国内部分产业和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 《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联邦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 银行业:对于大型银行(资产达到或超过50亿加元的),其资产必须被“广泛持有”,即不论国籍,任何个人都不得收购该银行超过20%的投票股权或超过30% 的非投票股权。任何个人持有中小银行(资产在10亿加元以下)股份的,需要事先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得拥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46.7%的股份(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 渔业: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铀矿业:外商在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加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通讯业:目前除固定卫星服务及海底光缆外,加拿大仍保留了对其他所有基于设施的电信服务供应商控股不得超过46.7%的规定(包括20% 的直接投资和由 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除了持股比例限制外,加拿大还要求基本电信设施需要由“加拿大人控制”,因此规定董事会至少有80%的成员是加拿大国籍。外商如果投资于租用别人设施以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加拿大《保险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不论国籍,在收购加拿大联邦控制的保险公司超过10%的股份时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其他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五、加拿大主要进出口产品 加拿大主要出口商品:石油、天然气、铝和镍等各类矿产品、机械设备、汽车及零部件、核反应堆及设备、机电产品、木制品、塑料制品、纸张和纸浆、飞机及航空器、化工产品、钢铁产品、谷类、化肥、油籽及肉类产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