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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合函[2011]767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6页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品指引(2011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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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度尼西亚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

  1.巴布亚地区、亚齐省:棕榈树种植;

  2.苏门答腊南部和加里曼丹地区:煤炭开发;

  3.爪哇、苏门答腊和努沙登加拉地区:建设炼油厂;

  4.爪哇、苏门答腊与苏拉威西地区:输油管道建设;

  5.爪哇地区南部:铁路建设以及贯通南北铁路线;

  6.加里曼丹和苏拉威西地区:货运铁路建设;

  7.万隆、三宝垄、日惹、马鲁古和巴布亚地区:铁路交通建设;

  8.雅加达、泗水、望加锡和万鸦老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9.苏门答腊、加里曼丹与苏拉威西地区:输电线路网建设;

  10.连接爪哇-苏门答腊线路;连接马来西亚与苏门答腊线路;连接西加里曼丹-沙捞越线路。

  四、印度尼西亚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

  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化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除此外,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绝大部分营业部门。外资对印尼与航空服务相关行业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外资对移动通讯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65%,对固线电话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

  印尼政府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2010年以总统令形式颁布修订后的《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对外资进入要求有所调整,主要变动如下: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外资只是把在印尼的相同业务经营拓展到印尼境内其他地区,政府不再要求外资事先设立新的企业或申请新的许可;

  2.通过在印尼资本市场实现的非直接投资或资产组合投资,可不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中有关规定的约束;

  3.对在同一业务领域的兼并、收购和合并行为,存续公司受有关外资股权限制规定的约束;

  4.合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股权投资。如印尼合作方无力增资,外方有优先增资权。如企业增资后,外方所持有的股权超过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外方需通过以下方式,在两年内将所持有的股权降至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范围内:

  (1)向印尼合作方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

  (2)通过印尼境内资本市场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

  (3)由合资公司回购超出上限的股份。

  5.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印尼政府放宽外资进入以下领域的条件:

  (1)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入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

  (2)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

  (3)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49%;

  (4)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尼境内开展经营业务;

  (5)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6.为保持新法令的一致性,向印尼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印尼政府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

  (1)根据2009年第41号关于保护农业用地可持续利用的法令,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大米、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2)信息通讯领域。根据2009年第38号关于邮政的法令,从事邮递业必须获得特殊许可,且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电讯基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需100%由内资控股。

  此外,《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附件中,增加新的条款,进一步放宽对东盟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在印尼投资的股权限制和地域限制。如在海运货物装卸服务领域,东盟成员国投资者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60%,而东盟以外国家投资者只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49%。

  五、印度尼西亚主要进出口产品

  印度尼西亚主要出口产品:石油、天然气、胶合板、纺织品及成衣、鞋、铜、煤、纸浆及纸制品和棕榈油等;

  印度尼西亚主要进口产品:机械运输设备、制成品、化工产品、原材料、燃油、食品、发电设备和钢铁等。

  中国对印度尼西亚主要出口产品: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化工产品、纺织品及原料、矿产品、植物产品、塑料和橡胶、运输设备、食品饮料及烟草、家具及玩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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