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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罚: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500元的,处100-500元的罚款;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处500-1500元的罚款;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货值2000元以上的,处1500-2000元的罚款。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足10亩的,处100-500元的罚款;成灾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500-1500元的罚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处1500-2000元的罚款。 3、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足10亩的,处100-500元的罚款;成灾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500-1500元的罚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处1500-2000元的罚款。 四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基准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按下列规定处罚: 1、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封存、没收或销毁非法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2000元的罚款。 2、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处50-600元的罚款。 3、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600-1400元的罚款。 4、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1400-2000元的罚款。 第五部分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四十一、《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1)破坏面积不足1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2)破坏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3)破坏面积5公顷以上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2、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破坏面积不足1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 (2)破坏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同等数额的罚款。 (3)破坏面积5公顷以上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四十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二)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没有猎获物的,认错态度好,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1000元的罚款。 2、没有猎获物的,认错态度恶劣,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2000元的罚款。 3、猎获物属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2倍的罚款。 4、猎获物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6倍的罚款。 5、猎获物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7-8倍的罚款。 四十三、《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