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涉及珍稀植物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的罚款。 三十二、《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未引起断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2、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虽引起断流但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予以警告,并处以400元的罚款。 3、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引起断流且态度恶劣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的罚款。 三十三、《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 2、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态度恶劣或者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的罚款。 3、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三十四、《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2、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态度恶劣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的罚款。 3、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的罚款。 第四部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 三十五、《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一)原文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5、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1、2、3、4项所得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罚: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封存、没收或销毁非法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2000元的罚款。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封存、没收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处50-600元的罚款;货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600-1400元的罚款;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1400-2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