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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1)无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的罚款。 (2)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7倍的罚款。 (3)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10倍的罚款。 (4)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的罚款。 (5)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 (6)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4倍的罚款。 (7)无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 (8)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7000元的罚款。 (9)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7000-10000元的罚款。 (10)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11)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 (12)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3000-5000元的罚款。 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1)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600-1000元罚款。 (2)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5倍罚款。 (3)取得狩猎证,但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处100-500元罚款。 (4)取得狩猎证,但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2倍罚款。 四十四、《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取得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2、有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3、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5-7倍的罚款。 4、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