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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不足10亩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上不足30亩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0亩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八条 (一)原文规定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的,处2000元的罚款。 (2)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3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的,处以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4)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5)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对检验机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2)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的,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的,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4)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5)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6)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2000公斤以上,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检验资质。 第三部分 森林公园管理 二十九、《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态度较好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50元的罚款; 2、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态度恶劣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80元的罚款; 3、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三十、《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 2、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态度恶劣的。予以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3、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造成环境污染,予以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 三十一、《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态度较好,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元的罚款; 2、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态度恶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