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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湘林策[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3、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无法全部召回,且继续进行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拒不召回已售出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加工、销售。责令召回其能够召回已售出的产品,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一)原文规定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人员水平不高伪造检测结果,罚款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检测人员个人原因伪造检测结果,罚款五至七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不具备资质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检测主管领导要求伪造检测结果,罚款七至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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