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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湘林策[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四十五、《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六)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重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7倍的罚款。

  

  3、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重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7-10倍的罚款。

  

  4、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5、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

  

  四十六、《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七)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收购、出售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2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5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6-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八)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处100-1500元的罚款。

  

  2、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处1500-2500元的罚款。

  

  3、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处1000-2000元的罚款。

  

  4、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处2000-3000元的罚款。

  

第六部分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


  四十八、《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不足10公顷的,责令改正,可处3000-100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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