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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十五、《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六)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重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7倍的罚款。 3、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重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7-10倍的罚款。 4、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5、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 四十六、《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七)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收购、出售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2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5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6-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八)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处100-1500元的罚款。 2、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处1500-2500元的罚款。 3、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处1000-2000元的罚款。 4、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处2000-3000元的罚款。 第六部分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 四十八、《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不足10公顷的,责令改正,可处3000-100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