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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湘林策[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3、毁坏林木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原文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盗伐数量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盗伐数量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3、盗伐数量0.5立方米以上不足0.8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6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6倍罚款;

  

  4、盗伐数量0.8立方米以上不足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8倍的罚款;

  

  5、盗伐数量1.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并处盗伐林价值9-10倍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原文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滥伐数量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滥伐数量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滥伐数量5立方米以上不足8立方米或幼树2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滥伐数量8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不足10立方米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一)原文规定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不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且面积较小,对林地原貌改变不大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林地原貌,认错态度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不足5亩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3、擅自开垦公益林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不足8亩的,可以处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

  

  4、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原文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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