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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五年规划等3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落实党委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公安机关和消防专业部门、广大有认知能力的公民及其他组织消防工作“五个主体”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义务。

  1.党委政府落实好领导组织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担负起领导之责,高度重视《纲要》贯彻实施工作,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贯彻实施《纲要》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本地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查、实施奖惩等制度,组织开展好本地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全区各级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认真按照既定的目标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新闻媒体联动机制,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建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宣传队伍,扎实开展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有效提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队伍并接受专业培训,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软硬件建设,具备自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能力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各地公安机关和专业消防部门有效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各地公安机关和专业消防部门着力培养起一批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专业人才,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消防安全常识、技能,为研究制定我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和指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社会单位开展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5.广大有认知能力的公民及其他组织有效推动工作开展。公民除自身掌握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常识及初起火灾扑救、火场自救互救、疏散逃生技能外,还应发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传、帮、带作用,带动他人学习、运用好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各乡(镇)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农牧区、社区大力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接受相应的消防培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在所属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落实城区、农牧区、寺庙区、边境口岸区、复杂敏感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1.落实城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措施。以人员密集场所,社区、家庭,易燃易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学校,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建立完善各自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任务,实施年度和阶段性考核验收。

  2.落实农牧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措施。以对农牧民广泛开展日常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知识、初起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自救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与不断强化乡(镇)、村(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队伍、宣传标识建设为重点,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实施年度和阶段性考核验收。

  3.落实寺庙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措施。以建立寺庙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向僧人、朝佛群众、游客宣传文物建筑防火知识,提升僧人初起火灾扑救、自救互救、疏散逃生能力为重点,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实施年度和阶段性考核验收。

  4.落实边境口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措施。针对边境口岸邻国公民和我国公民工作生活交流频繁的实际,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用藏、汉及相邻国家的官方语言进行,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实施年度和阶段性考核验收。

  5.落实复杂敏感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措施。针对敏感场所、敏感时段、敏感节点采取特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模式,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实施年度和阶段性考核验收。

  (三)筑牢稳定火灾形势“五道防线”,确保西藏全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1.业主及从业人员、公民不违规、不违章、不造成隐患。各级各部门持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培训班,培训单位法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广泛组织群众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各类新闻媒体、流媒体刊播消防新闻、公益广告,发送消防宣传公益短信,以此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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