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五年规划等3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具体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自治区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李昭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叶银川、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岗青任副组长,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叶银川同志兼任,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确定专人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细化工作标准。

  1.城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标准。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这里把人员密集场所限定为医院的宾馆、饭店、门诊楼、病房楼,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

  ②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结合本场所情况,向顾客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出口和路线、灭火和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

  ③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到消防教育场馆参观体验,确保人人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社区、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将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文明社区”、“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评定内容。

  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要联合成立相应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重要防火时期、“119消防日”活动期间组织居民参加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自查、互查及灭火、逃生演练;社区老年协会、物业管理公司职工、消防志愿者、义务消防队员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社区老弱病残、鳏寡孤居家庭结成帮扶对子,上门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遇险情时帮助疏散逃生;为每栋住宅指定专兼职消防宣传员,绘制、张贴住宅楼疏散逃生示意图,开展楼内消防巡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防火门常闭、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标识完好。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建立明晰的台账。

  ③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在社区、住宅小区因地制宜的醒目位置设置1块以上消防宣传牌(栏)、橱窗等,适时更新内容;小区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广播等应每个月播放1次以上消防安全常识。

  ④家庭每半年开展至少1次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家庭成员每年接受至少1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以及消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有条件的农牧区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照明、逃生自救等消防器材,其他农牧区家庭应储备灭火用水、沙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3)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易燃易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②易燃易爆场所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③易燃易爆场所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提醒顾客注意消防安全。

  (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这里把公共聚集场所限定为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活动现场、广场、街头等。

  ②公共聚集场所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或主持人提示等形式向群众告知安全出口位置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性标语,应给灭火设施器材张贴相应的使用说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