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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五年规划等3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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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活动现场等还应确立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并经常性向群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学校要落实相关学科课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年度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组织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观1次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②各类学校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③小学、初级中学每学年应布置1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将学生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纳入校外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考核体系,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动应不少于4小时。

  ④校园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应经常播、刊、发消防安全内容,每月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宣传资料。

  ⑤学校教室、行政办公楼、宿舍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礼堂等,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将消防安全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6)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乘务员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

  ②公共交通工具的电子显示屏、车(机、船)载视频和广播系统应经常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应在适当、醒目位置张贴相应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方法。

  (7)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标准。

  ①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③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④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幼儿园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张贴逃生疏散路线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全体人员懂基本消防常识,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消防宣传阵地,配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局域网等应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2.农牧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1)乡(镇)人民政府、村(社)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农牧民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指导农牧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轮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和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2)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建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阵地,教育农牧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引导农牧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行动;教育农牧民掌握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3)农忙时节、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节庆、民俗活动期间,乡镇、村应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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