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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五年规划等3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卫生部门: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

  广电部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逃生自救知识,及时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鼓励相关媒体安排播出消防公益广告,在消防工作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宣传报道。

  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工矿商贸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内容。

  各地落实城区(人员密集场所,社区、家庭,易燃易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学校,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牧区、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边境口岸和复杂敏感场所在敏感时段、敏感节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

  3.2014年度。

  各级政府: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宣传设施、配备消防宣传车、制作消防宣传品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活动等提供经费保障,确保《纲要》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应根据明确的各自职责任务,安排落实所需经费。75%的县级行政区域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50%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配备消防宣传车。

  宣传部门: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

  公安部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社区民警、边境口岸民警要指导督促社区、住宅小区、边境口岸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进行督导考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民政部门:督促社区、农牧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常识。

  文化部门:大力推动消防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寺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和歌舞厅、剧院、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寺庙僧伲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找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卫生部门: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积极扶持消防广播、电视节目以及消防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播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工矿商贸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内容。

  各地落实城区(人员密集场所,社区、家庭,易燃易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学校,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牧区、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边境口岸和复杂敏感场所在敏感时段、敏感节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

  4.2015年度。

  各级政府: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宣传设施、配备消防宣传车、制作消防宣传品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活动等提供经费保障,确保纲要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应根据明确的各自职责任务,安排落实所需经费。全区所有县级行政区域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60%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配备消防宣传车。同时,制定出台对各单位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考评验收细则,在第四季度集中组织考评验收工作。

  宣传部门: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宣传推广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公安部门:指导相关部门、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加强消防站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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