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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农牧区集市、场镇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牌)、橱窗等,并及时更新内容;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演出;督促乡镇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乡(镇)、村应设专兼职消防宣传员,鼓励农牧区民兵、村镇干部和农牧民加入义务消防队、消防志愿者队伍,与弱势群体人员结成帮扶对子,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查找隐患,遇险时协助逃生自救。 3.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1)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内部宣传教育组织,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 (2)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悬挂或张贴逃生疏散路线图、消防宣传标语,利用板报、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文物建筑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僧侣及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僧侣及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单位、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边境口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标准。 (1)边境口岸所有消防宣传内容应用藏语、汉语及相邻国家官方语言表达。 (2)边境口岸交通道路等醒目位置应设置大型的宣传牌栏,边境口岸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参照以上各类场所工作标准执行。 5.复杂敏感场所、敏感时段、敏感节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标准。 (1)复杂敏感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由党委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适时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积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按照消防标准要求配齐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宣传牌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敏感时段、敏感节点,要着重强化对复杂敏感场所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敏感时段、敏感节点,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义务消防员、消防志愿者、政府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等应通过“走近群众”(走进社会单位、走街串巷、在辖区人流集中的位置设宣传点)等方式,有针对性地面向全社会群众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宣传相关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三)完善保障措施。 1.制定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各级政府结合本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发展总体规划,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2.增加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各级政府(各部门)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本部门)财政预算,加强消防队(站)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为配备消防宣传车、制作消防宣传品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活动等提供经费保障,并引导、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兴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到2015年底,全区县级行政区域专门建设或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公园、学校等,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60%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配备消防宣传车。 3.加强督导考评。各级政府、各部门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督导考评机制,实施奖惩,推动《纲要》的顺利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一定把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纲要》要求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重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专业部门、社会单位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农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建强一批能够开展好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专门队伍。各地还应着重加强新闻媒体志愿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公安机关和消防专业部门专业消防宣传队伍建设,注重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宣传教育能力培养,全面推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公民的主观能动性,使每一名公民既成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受益者,也成为消防安全文化和知识的传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