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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五年规划等3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教育部门: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进行督导考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消防专业或设置消防课程,鼓励师范类院校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发动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对城乡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

  民政部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社区、村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家庭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推广家庭配备简易消防器材,定期排查家庭火灾隐患;实施“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每个社区明确1名消防管理员,每栋建筑明确1名消防宣传员,每半年组织居民群众开展1次逃生自救演练。

  文化部门:大力推动消防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

  卫生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会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病人)疏散逃生和火灾应急救护技能。

  广电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安全监管部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各地落实城区(人员密集场所,社区、家庭,易燃易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学校,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牧区、文物建筑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边境口岸和复杂敏感场所在敏感时段、敏感节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任务。

  2.2013年度。

  各级政府: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宣传设施、配备消防宣传车、制作消防宣传品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活动等提供经费保障,确保《纲要》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应根据明确的各自职责任务,安排落实所需经费。50%的县级行政区域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以上功能设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40%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配备消防宣传车。

  宣传部门: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

  公安部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社区民警要指导督促边境口岸、社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行动,所有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车辆、飞机等交通工具,都要发放消防安全须知,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影剧院在电影放映前播放消防知识短片,单位落实全员培训和定期演练制度,切实提高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行动,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重点抓好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保安员和消防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维护等13类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人人受到消防教育、个个掌握消防专业技能。

  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进行督导考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学校教职员工在职培训内容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内容;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一个课时的教育,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通过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

  民政部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开展农牧区消防宣传教育行动,以完善村民防火公约、健全自治联防制度、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伍为重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文化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和寺庙、歌舞厅、剧院、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从业人员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找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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