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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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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建设。由“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等领办或创办,依托科技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大型骨干企业或职业院校,建设以技能大师工作室为载体的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推动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技能革新创新成果实现传承和推广。

  

  4.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围绕技工院校的主体专业,发挥技师学院和高等院校的专业优势,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技工院校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使80%以上的工种和专业的教师得到不同程度的培训,满足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新工艺、新技术师资的需求,解决技能人才师资培养的“瓶颈”问题。

  

  (四)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1.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按照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建设集人才引进、创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管理于一体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回国人员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发展环境。

  

  2.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在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科技等重点领域,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教育,进一步壮大人才队伍,提高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

  

  3.博士后研发中心建设。在全省择优选拔各学科优秀人才,组建涵盖化工、材料、建筑、机械、生物、医药、环保等专业学科的博士后研发中心,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结合,为我省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贡献力量。开展博士后公寓建设,改善博士后人才工作生活条件。

  

  (五)河南省工伤康复中心工程。为加快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中原经济区建设需要,建设立足河南、辐射周边、带动省辖市的区域性河南省工伤康复中心,提高工伤职工重返就业岗位的比例。

  

  (六)和谐劳动关系工程。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设省和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置开展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必需的基础设施设备。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实现监察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

  

  3.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在农业富余劳动力流动较为集中的城市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改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推动农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文化生活、权益保护等方面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工程(金保工程二期)。提升省、省辖市骨干网络通信能力,扩大分支网络覆盖范围,横向联通各类经办服务机构,纵向延伸到所有街道、社区、乡镇服务网点。建设社会保障“一卡通”管理平台,建立全省集中的社会保障卡数据库,开发社会保障卡管理及应用系统,发行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推进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人事管理等领域的跨区域应用。完善推广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基金监管系统,开发应用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公务员管理和宏观决策等信息系统,同时加强整合,实现各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建设统一的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实现跨区域业务和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开展省、市数据中心升级扩容工作,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建设省级容灾中心,健全统一的安全信任体系。

  

  五、强化综合保障措施,努力实现规划目标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建立《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把规划重点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规划纲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形成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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