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设立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做到“有经费、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业务”。在事业单位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重点在争议多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快推进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仲裁庭标准化建设。完善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仲裁质量。为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当事人。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充实基层调解人员和仲裁办案辅助人员,及时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健全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加快推进调解仲裁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3.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完善三方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集体协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及时介入和有效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以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在全省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4.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大力加强农民工工作,建立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向城镇转移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改善农民工公共服务。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推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5.推进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机制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实现监察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健全违法行为预防预警和综合治理机制,提高处理违法案件和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城乡公共服务需求。 1.大力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适度集中的原则,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县级及以下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建设一站式办公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基层服务场所和配套设施投入力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省、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形成集聚资源、辐射周边的服务平台。加强省、市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就业实训基地、技能培训中心、技能鉴定中心等,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中心,形成分层次、相互衔接、特色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格局。 2.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完整、正确、安全”的建设方针,以社会保障卡为主线,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全面完成市级数据中心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要求,完善和提升省、市级数据中心生产、交换和决策支持功能。大力实行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建设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支持各业务和区域协同办理。开发和完善包含各项主要业务的统一应用系统,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覆盖全省城乡,联通各项业务。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远程服务能力。 3.加强标准化建设。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人事人才管理、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领域标准的制修订,科学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开展标准化试点,加强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事业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借助标准化手段,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加以提炼、总结、固化,作为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准则在全系统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能力和水平,有效规范公共服务活动和服务市场秩序,使服务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推动实现从“经验型服务”向“标准化服务”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