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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稽[2011]49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关键环节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中的“监督检查类别”、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的填写,以及检查完毕将笔录交由被检查方核对、认可、签字等,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向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委托标示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告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人)名称或姓名、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地址、样品名称、商标、规格、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限、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六条  《责令召回审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避免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决定对需要进行召回的产品实施责令召回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七条  《责令召回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对其组织生产、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处理的文书。

  《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召回的法律依据、召回报告的递交日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产品信息”,应填写需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名称、地址。

  “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应填写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情况。

  “召回要求”,应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围、召回的时限、召回进度的报告频率等。

  《责令召回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或者作出延期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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