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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时所填写的文书。 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 复杂是指案情复杂、调查困难、认定困难等。 处罚较重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 讨论记录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也可以采用会议纪要形式。 填写要求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采用制作式。 “违法事实”应当详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 “有关证据”必须是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书、照片以及各种物证等。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次分项列明。 “处罚决定”应当以“依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起诉;化妆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起诉。 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第三十八条 《没收物品凭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罚种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日期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第四十条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仅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经办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四十一条 《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拟处罚种和罚没款幅度。 第四十二条 《听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第四十三条 《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听证方式”注明公开或者不公开。 《听证笔录》应当按照所设定的格式填写。记录人要准确记录发言人的原意。 《听证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的关于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并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意见书》后备查。 “听证意见”是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告知权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第四十六条 《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