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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稽[2011]49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  《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执行结果”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何种原因。

  第五十条  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抽样人员应当用封签将所抽样品当场签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目录

  


  1.举报登记表

  2.立案申请表

  3.调查笔录

  4.现场检查笔录

  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6.检验结果告知书

  7.责令改正通知书

  8.责令召回审批表

  9.责令召回通知书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4.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

  15.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

  16.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

  18.()物品/场所清单

  19.()副页

  20.封条

  21.技术鉴定委托书

  22.案件移送审批表

  23.案件移送书

  24.行政处理通知书

  25.案件合议记录

  26.撤案申请表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8.陈述申辩笔录

  29.行政处罚审批表

  3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没收物品凭证

  33.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34.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5.听证告知书

  36.听证通知书

  37.听证笔录

  38.听证意见书

  3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40.送达回执

  41.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

  4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举报登记表

  (  )举登〔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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