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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 《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执行结果”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何种原因。 第五十条 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抽样人员应当用封签将所抽样品当场签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目录 1.举报登记表 2.立案申请表 3.调查笔录 4.现场检查笔录 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6.检验结果告知书 7.责令改正通知书 8.责令召回审批表 9.责令召回通知书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4.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 15.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 16.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 18.()物品/场所清单 19.()副页 20.封条 21.技术鉴定委托书 22.案件移送审批表 23.案件移送书 24.行政处理通知书 25.案件合议记录 26.撤案申请表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8.陈述申辩笔录 29.行政处罚审批表 3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没收物品凭证 33.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34.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5.听证告知书 36.听证通知书 37.听证笔录 38.听证意见书 3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40.送达回执 41.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 4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举报登记表 ( )举登〔 〕 号 举报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及邮编: 举报形式: 时间: 举报内容: 记录人: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