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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要明确查封、扣押还是延期,由承办人提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生产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与《()物品/场所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 《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等,排除违法嫌疑后,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书。同时填写《(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二十六条 《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等时,对涉案场所、证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标识性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封条》参考尺寸:大封条长38cm、宽11cm; 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二十七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在表中“经初步调查”后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填写。 第三十条 《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将依法进行查处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 《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 第三十二条 《撤案申请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等条款、处罚依据、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后,当事人可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3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准确记录陈述申辩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申辩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