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肺病科等10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心血管病科管理者加强心血管病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在心血管病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心血管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心血管病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门诊,可开设胸痹心痛(冠心病)、眩晕(高血压病)、心衰病(心力衰竭)、心悸(心律失常)等专病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开设病房及心血管病重症监护病房,具备提供心血管病急诊诊疗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能够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病房应设置普通病房、观察室、抢救室或心血管病重症监护病房和中医治疗室,并符合相关规定。中医治疗室能够开展针灸、火罐、理疗和中药外治疗法等。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病房可设置心功能检查室。

  第九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相应急救设备、药品的同时,应配备针灸器具(如针灸针、艾条、刮痧板、火罐等)、中药熏洗设备等有助于提高临床疗效的中医诊疗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超声心动仪、心电监护除颤仪等心血管病辅助诊疗设备。诊疗设备和相关功能检查室应全院共享。

  第十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门诊、普通病房、重症监护室应实行一体化管理。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中药濯足、药枕、针灸、注射、耳穴埋籽等中医治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心电图、心电监护除颤仪、心脏超声等心血管病科常用诊疗设备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医生应接受过中医心血管病专业系统培训,掌握中医心血管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心血管病科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室主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2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心血管病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及心肺复苏术。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诊疗经验,具备常见心血管病科急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危重和疑难心血管病的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