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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肺病科等10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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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脾胃病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脾胃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脾胃病中医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进修、跟师学习、参加学习班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了解脾胃病防治新进展,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脾胃病专病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危重及疑难脾胃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脾胃病防治新进展。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二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脾胃病专业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老专家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中医脾胃病防治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3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护士应熟悉中医药诊疗常见脾胃病的基本知识,掌握脾胃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本科疾病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护士长是脾胃病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1年以上脾胃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脾胃病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2年以上脾胃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要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比例、急危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脾胃病中医诊疗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具备常见、多发脾胃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开展胃痛、痞满、吐酸、嘈杂、呕吐、呃逆、泄泻、腹痛、痢疾、鼓胀、噎嗝、便秘等脾胃病的常规诊疗能力。三级中医医院应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具备开展脾胃病科疑难、急危重症的诊疗工作,能够开展胃肠镜常规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门诊和病房使用中药饮片,在辨证论治原则指导下,合理应用中成药和医院中药制剂。开展中药外敷、中药灌肠、针灸、耳穴治疗、穴位贴敷、拔罐、足浴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穴位注射、穴位埋线、平衡针、火针、腹针、热敏灸、雷火灸等服务项目,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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