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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肺病科等10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风湿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风湿病科管理者加强风湿病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应在风湿病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风湿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风湿病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风湿病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风湿病科门诊,可开设专病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开设病房,具备提供风湿病科急诊诊治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能够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病房应设置抢救室、治疗室、处置室、中医治疗室,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单独的中医外治中心、康复治疗中心、药浴室、熏蒸室。

  第九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相应急救设备、药品的同时,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设备、中药熏洗设备等,有条件的可酌情选配中医磁疗设备、激光治疗仪、远红外按摩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疗效的中医诊疗设备。设备和相关功能检查室应全院共享。

  第十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药浴、湿敷、熏蒸、离子导入、针灸、康复治疗等风湿病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医生均应接受过中医风湿病专业系统培训,掌握中医风湿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风湿病科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2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风湿病中医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具备常见风湿病科急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危重、疑难风湿病的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风湿病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风湿病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风湿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风湿病中医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进修、跟师学习、参加学习班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诊疗技术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新技术、新方法等,了解风湿病防治新进展,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风湿病科专病的诊疗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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