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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肺病科等10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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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某些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和神志病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药与神志病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中医药和神志病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药和神志病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药理论、中医神志病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疑难、危重精神神志疾病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神志病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神志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神志病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并具有在精神专科医院进修6个月以上的经历。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进修、跟师学习、参加学习班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西医和神志病诊疗技术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以及新方法等,了解神志病防治新进展,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神志病科专病的诊疗专长。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有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应重点专科或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神志病科进修经历。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出国培训、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疑难、危重的中医神志病诊疗技术方法,掌握神志病防治新进展。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主任应由从事神志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神志病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神志病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科室建设初期的5年内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执业医师人数在6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神志病专业临床工作15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神志病特色的传承和创新,负责组织和确定本科室发展方向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神志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老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中医精神与神志病防治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护理人员应全部系统接受中医和临床神志病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3年内接受中医和临床神志病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护士应熟悉中医神志病科常见神志病的中医药诊疗基本知识,掌握神志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本科疾病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掌握神志病门诊咨询技术或相关神志病护理知识,能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护士长是神志病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神志病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神志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神志病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神志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要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中医药及中医治疗技术治疗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的比例以及开展各项中医传统身心健康项目情况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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