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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肺病科等10个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神志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神志病科管理者加强神志病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精神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神志病日益增多的防治需求,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按照医院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建立神志病科,并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应在神志病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和神志病学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神志病学技术开展神志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神志学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有中医特色的神志病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神志病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神志病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在神志病学的理论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神志病科门诊,可开设失眠、抑郁症、焦虑障碍、头痛等中医特色与优势较为明显的专病门诊。可根据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建设特点开设独立病房或与其他相关科室共建病房,具备提供神志病科急诊诊疗服务的能力。

  中医医院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中要逐渐配备专职的神志病专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本科室独立的神志病治疗室。

  第八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神志病评估室、咨询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和治疗流程便捷,能够保护患者隐私,检查与治疗区域均应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设置。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应设置中医治疗室,开展针刺、灸疗、拔罐、熏蒸、中药泡洗、音疗等治疗。

  第九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达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和相应急救设备、药品的同时,选择性配备有助于提高中医疗效的中医诊疗设备及相应的神志病治疗设备;设备和相关功能检查室应全院共享。中医医院神志病科设备配备目录见附件1。

  第十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常见精神与神志病(如抑郁症、焦虑症、恐惧症、强迫症、失眠症)的诊疗常规等神志病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其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和神志治疗师。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神志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三条  神志病科从业人员应由医师和神志病咨询师两部分组成,医师应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精神病学执业医师资格,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要通过一定学时继续教育或有相关证明的培训后可进行神志病治疗,并且鼓励神志病科医师参加国家神志病治疗师统一考试。

  神志病咨询师应在本科医师指导下,从事神志病咨询与康复工作,但不能从事与中药处方、针灸治疗等与执业医师资格相关的医疗工作。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应通过2年以上的西学中班、中医神志病培训班、进修等方式进行系统中医或中医神志病知识学习。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中西医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200首方剂,掌握8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2),掌握神志病中医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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